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 表 人 甲○○ 局長代 理 人 歐陽志宏 律師相 對 人 丙0000000000
0樓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94年5月9日94年度行存字第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3,245,000元,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楊騏華負擔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前依本院94年度全字第9號裁定為相對人楊騏華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3,245,000元,及為相對人乙○○提供30,000元擔保金,並分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提存所94年度行存字第1號及第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就前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其中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騏華訴訟部分,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相對人楊騏華敗訴(即聲請人勝訴),楊騏華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5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另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部分,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並未上訴而告確定。又聲請人已於民國98年8月21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楊騏華於98年8月24日收受後,及相對人乙○○於98年8月25日收受後,均迄未行使權利,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及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第10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03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6條所規定。次按假扣押之擔保,係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裁定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人並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則在該本案訴訟終結前,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受擔保利益人是否受有損害,尚未確定,在假扣押裁定撤銷及假扣押執行撤回前,受擔保利益人仍有可能繼續發生損害,其損害額亦尚未能確定,自不能強令受擔保利益人行使其權利。故在假扣押債權人已聲請假扣押執行,並已提起本案訴訟之情形下,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時,必待本案訴訟已勝訴,或已終結且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始得與該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參考)。
三、關於相對人楊騏華部分: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楊騏華提起之假扣押本案訴訟,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5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且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4年度訴字第522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51號及本院94年度全字第9號案卷核閱屬實,並有存證信函、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其為相對人楊騏華提存之擔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關於相對人乙○○部分:查聲請人對相對人乙○○提起之假扣押本案訴訟,係由本院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聲請人並未上訴而告確定。則在假扣押裁定撤銷及假扣押執行撤回前,受擔保利益人仍有可能繼續發生損害,其損害額尚亦未能確定,自不能強令受擔保利益人行使其權利。本件聲請人取得本院94年度全字第9號假扣押裁定後,業已持向高雄地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1150號聲請扣押乙○○對第三人之債權。嗣因第三人聲明異議而聲請人未加以爭執致未扣得乙○○之財產,然在聲請人未撤回該假扣押執行案件前,仍處於得聲請假扣押執行之狀態。故在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前,難謂訴訟已經終結。則查,聲請人並未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4年度訴字第522號及94年度全字第9號案卷核閱屬實,復有本院向聲請人代理人詢問之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難謂訴訟已經終結。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返還其為相對人乙○○提存之擔保金,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法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