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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2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市○○○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事件,對於民國99年6月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裁判日期:201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