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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4號上 訴 人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粟明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退運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裁判日期:20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