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號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等間有關懲戒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1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戴 見 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