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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等間有關懲戒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18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戴 見 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裁判案由:有關懲戒事務
裁判日期:201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