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藥師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28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