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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32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1號原 告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甲○○ 縣長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訴外人蘭明賢因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經原告裁處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罰鍰,並於民國92年12月22日以府建公字第0920341619號(移送案號:府建公00000000號)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下稱臺中行政執行處)執行。惟蘭明賢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其名下坐落高雄縣○○鎮○○段○○○○○○○號土地無償贈與移轉登記予被告。嗣被告為免受毀損債權之刑事告訴,於98年6月19日向臺中行政執行處書立承諾書同意該處得逕對上開土地強制執行。詎被告事後竟拒絕履行,為此,原告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應將上開土地提供拍賣以償還蘭明賢滯欠之罰鍰(給付訴訟,見本院卷第33頁起訴更正狀及本院99年9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法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裁判日期:20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