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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38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6號原 告 林長淑訴訟代理人 王世坤 會計師

李家蓮 律師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訴訟代理人 徐宜昀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99年12月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原告前配偶萬眾於民國90年度是否有利息所得漏未申報為準據(即萬眾貸放款項收取高額利息,並有暴力討債行為,涉有重利罪嫌與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嫌等客觀事實,而萬眾所涉前開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而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案件業已於101年6月29日審理終結,業據該法院以101年7月9日雄分院金刑濟99矚上重更(一)1字第11294號函檢送刑事判決1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1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