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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65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1號原 告 楊若帆被 告 臺東縣政府代 表 人 黃健庭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7日送達原告,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原告全戶戶籍資料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日期:201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