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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66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5號上 訴 人 周木杞

陳信澍周碧霞陳永明張密卿顏博熙張德松周保谷陳金樹陳朝成陳朝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6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案由:地上物徵收補償
裁判日期:201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