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58號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 表 人 戴桂英 局長訴訟代理人 楊宗哲被 告 王乃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82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7月,於民國98年2月5日入監執行,迄未出監,依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被告於上開在監執行期間,已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惟被告卻仍於99年5月至同年12月間,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臺南市立醫院」(醫事服務機構代號:0000000000)就醫,致原告代其給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9,700元,經扣抵被告溢繳保費1,318元,尚餘有醫療費用8,382元應予返還,原告雖於100年10月27日以健保南字第1005057243號函請被告繳還,惟被告迄未返還,致原告催索無著。被告於上開在監期間,已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其與原告間應無任何法律上之關係,詎被告仍持全民健康保險卡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致原告在無法律上原因之下,代其負擔醫療費用,是以,被告依法自應返還經抵銷保費後,原告代其給付之醫療費用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3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答辯。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1.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2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保險對象依第11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已受領保險給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1款及第4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在監或出監收刑人資料表、原告所屬南區業務組審核「不符合投保資格者」處理明細表、原告門診就醫明細表、原告100年10月27日健保南字第1005057243號函及送達證書等影本附卷可稽。被告經本院通知如有意見應於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繕具答辯書表示意見,惟屆期被告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原告前揭主張,洵堪採信。
四、次查,全民健康保險制定之目的,係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全民健康保險係屬於強制性保險,故該法具公法性質,因該法律關係所生之爭執即屬公法事件。本件被告於在監執行期間既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資格,卻於99年5月至同年12月間,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持健保卡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臺南市立醫院就醫,致原告代其支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8,382元(原9,700元經抵銷被告溢繳保費1,318元),被告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而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至屬明確。又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及第229條第2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支出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8,38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法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支出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8,382元(原9,700元經抵銷被告溢繳保費1,3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為簡易訴訟事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