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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他字第 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他字第1號原 告 蔡政璜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就應徵收之必要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2千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千元。」「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對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提起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千元,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3條規定,原告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件訴訟經本院於99年12月29日以99年度簡字第305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因原告未提起上訴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卷宗可憑,是以,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起訴時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裁判費2千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裁判日期:20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