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代 表 人 張延廷代 理 人 湯光民 律師相 對 人 陳君豪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善松(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君豪償還公費事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8號)訴訟行為時,為被告陳君豪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君豪請求償還公費事件,業經聲請人起訴,並經鈞院99年度訴字第138號審理中,因被告即相對人陳君豪罹有精神分裂疾病而精神意識陷於不正常,無法到庭,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暨診斷證明書、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暨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核定通知審查聯可為證,而被告家屬尚未為被告聲請宣告監護,因此被告無法定代理人可至法院進行訴訟,唯恐因久延使原告即聲請人受有損害,爰依法聲請鈞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之進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情,業經提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暨診斷證明書、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暨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核定通知審查聯等為證,並本院調閱99年度訴字第138號償還公費事件卷宗查明,且經相對人之父親陳善松到庭陳述屬實,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又本院審酌陳善松(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乃相對人之父親,且其為上開償還公費事件之同案被告,對於兩造間有關償還公費事宜,較為明瞭,應認為適合為相對人即被告陳君豪代為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