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林乾代 理 人 李昌明 律師相 對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 局長代 理 人 蔡雲蘭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乾(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原告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有關營業稅事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8號)訴訟行為時,為原告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依司法院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法人之代表人在民事訴訟法上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則法人在民事訴訟法上自係「無訴訟能力人」,需由代表人(即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因此,當法人之代表人有欠缺,而法人未依法補選代表人時,即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利害關係人即得依法聲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查鈞院受理99年度訴字第658號營業稅事件,因有原告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躍公司)之代表人欠缺情事,聲請人為該原告升躍公司股東之一,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鈞院為本件原告升躍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且聲請人亦願擔任原告升躍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99年度訴字第658號營業稅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次查,上開事件原告升躍公司代表人黃石玉己於民國97年12月8日死亡,另2名董事林士斌、林煜棠亦於95年5月29日辭去董事職務,此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升躍公司變更登記表、林士斌、林煜棠辭職書附卷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等附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8號卷宗可稽,足認原告升躍公司係無訴訟能力之人,而聲請人為原告升躍公司股東之一,亦有升躍公司股東名簿在卷可憑,核屬利害關係人,是聲請人聲請為原告升躍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林乾(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乃原告升躍公司之股東,對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8號營業稅事件,較為瞭解,應認為適合為原告升躍公司代為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