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8號原 告 梁財明
簡張益佘振喜黃振發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 菊 市長訴訟代理人 林世松
洪文彥
參 加 人 高雄市第45○○○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洪武傑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市第45○○○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以高雄市第45○○○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經被告於97年1月29日以高市府地四字第0970005430號函核准實施自辦市地重劃在案,該核准案尚有疑義,於法不合,且該重劃會欠缺施作能力,無法勝任重劃會工作,又浮報工程費用及地上物補償費,該重劃會自應解散,原告於99年7月20日向被告申請解散該重劃會,經被告以同年月30日高市府地四字第0990045176號函否准在案,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高雄市第45○○○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法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