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3號上 訴 人 楊岫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藥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戴 見 草法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