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 郭有庭
王素瓔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等間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