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3號抗 告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光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抗告人以民國100年11月2日(本院收文日期為同年月3日)聲請補充裁定狀主張: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3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屬於私法上爭議事件,詎本院100年10月5日100年度訴字第313號裁定未將之裁定移送普通法院審理,依法不合,爰向本院聲請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普通法院審理等語。究其真意,係就本院上開裁定表示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64條及第267條規定,應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嗣抗告人於100年11月7日(本院收文日期)又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載明前揭主張。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