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3號抗 告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光明相 對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鍾自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13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1月15日送達抗告人(由其受僱人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00年12月1日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