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8號抗 告 人 劉泓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雲林縣衛生局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8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