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8號上 訴 人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蕭秀玲蔡豐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雲林縣衛生局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