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7號原 告 張水源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廖一光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49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9月16日送達原告(由原告之長子張新忠收受),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