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9號原 告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劉泓志蕭秀玲 送達代收人 楊岫涓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蘇治芬 縣長訴訟代理人 許淑雲 廖亦菁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蘇 秋 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裁判案由:有關登記事務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