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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1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9號原 告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劉泓志蕭秀玲

送達代收人 楊岫涓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蘇治芬 縣長訴訟代理人 許淑雲

廖亦菁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蘇 秋 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裁判案由:有關登記事務
裁判日期:20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