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3號原 告 張順集被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陳益民被 告 高雄區漁會代 表 人 吳敏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1月9日合法送達(由其父張金枝代為受領),有本院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