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0號原 告 賴鴻榮被 告 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陳光鈴 主任訴訟代理人 陳文石
王俊玄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蘇治芬 縣長訴訟代理人 許逸相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不服雲林縣政府中華民國100年7月9日府行法字第1001000413號訴願決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台內訴字第10001784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以有行政處分為前提,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若對於非屬行政處分之函件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不備撤銷訴訟之要件,又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31日向被告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下稱虎尾地政事務所)陳情略以,訴外人陳台仁已於37年4月1日持其繼承人陳萬福、陳台慈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段)598、599、600、601地號(重測前為雲林縣○○鎮○○段○○○○○段】322、322-1地號)等土地應有部分(陳萬福應有部分4/10,陳台慈應有部分3/10,下稱系爭甲土地)之所有權狀,將該土地出售給原告祖父賴漢章。原告祖父賴漢章雖礙於種種因素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並遺失買賣契約書,但系爭甲土地之地價稅仍續由賴漢章(於83年8月23日死亡)之繼承人即原告父親賴明堂繳納,爰請求被告虎尾地政事務所將系爭甲土地登記為原告父親賴明堂所有等語。經被告虎尾地政事務所以99年11月4日虎地一字第0990005427號函(見雲林縣政府訴願卷第16頁,下稱A函)致原告:「..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買賣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須訂立買賣契約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移轉登記。查台端陳情登記名義人陳萬福、陳台慈所有之土地於37年曾由其繼承人買賣給台端之祖父,惟不知何故未辦理移轉登記,現台端擬取得土地所有權,該土地登記名義人既已死亡,仍須由其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其繼承人與台端訂立買賣契約後方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台端陳情其土地地價稅已由其繳納數十年,請求依土地法第172條法令辦理移轉登記,查該條法令係有關地價稅徵收之規定,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無關。台端對於土地權利如有涉及私權爭執,請自行與登記名義人之繼承人協商處理或循司法訴訟方式解決。」(未教示救濟期間),惟原告對上開土地登記疑義續向內政部陳情,案經內政部函轉被告雲林縣政府,由該府以100年4月8日府地籍字第1000040274號函(見雲林縣政府訴願卷第10頁,下稱B函)轉由被告虎尾地政事務所辦理。被告虎尾地政事務所遂再以100年4月29日虎地一字第1000001753號函(見雲林縣政府訴願卷第18頁,下稱C函)覆原告,重申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應備妥相關文件及應由陳萬福及陳台慈之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由原告與該繼承人協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而原告提出之水、電及稅籍證明等並非土地移轉登記應備之文件等語。原告不服,對被告虎尾地政事務所之C函提起訴願,遭雲林縣政府100年7月9日府行法字第1001000413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亦不服被告雲林縣政府之B函,提起訴願,亦遭內政部100年9月29日台內訴字第1000178402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C函及B函及關於各該部分之訴願決定(關於被告虎尾地政事務所之A函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三、經查,被告虎尾地政事務所之C函僅重申A函之意旨,究其性質,僅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未再對原告發生法律上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而被告雲林縣政府之B函,核係將其承辦事務之經過告知原告,亦屬事實敘述,並不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效力,亦非行政處分。雲林縣政府及內政部分就上開二函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並無不合。原告對C函及B函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至原告訴請撤銷被告虎尾地政事務所A函及雲林縣政府關於該部分之訴願決定,並請求被告虎尾地政事務所應依原告之申請作成將系爭甲土地登記為原告父親賴明堂所有之行政處分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