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8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光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之,是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其訴之聲明為:「確認台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土方及擋土支撐變更設計案號:0000000000(1)招標、議價、決標3項行政處分均無效」,業經本院101年1月9日100年度訴字第538號裁定,以原告訴之聲明與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內所載先位訴之聲明內容一致,認原告係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予以駁回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並無就本件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是原告於101年1月14日提出聲請補充判決狀,逕主張本件並未違反重複起訴規定,聲請本院就上開訴之聲明為補充判決云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依法自有不合,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