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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4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3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代 表 人 陳紹崇被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張乃千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日期:201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