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6號上 訴 人 佰俐德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志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