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號原 告 呂健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