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6號抗 告 人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劉泓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藥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0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