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6號上 訴 人 楊岫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藥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0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