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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9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 涂文成

涂蔡伴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案由:地上物徵收補償
裁判日期:201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