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抗字第2號抗 告 人 劉正吉相 對 人 臺東縣政府代 表 人 黃健庭縣長上列抗告人因獸醫師法事件,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101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已有規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被告所為民國98年9月25日府農畜字第0983033548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於98年9月28日送達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由受雇人即心語動物醫院之負責人陳墨繁收受,此有臺東縣政府送達證書為憑,而抗告人歷來之起訴狀、補充說明狀、訴願書等書狀,所自陳之住址為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1樓」,然而,據抗告人提起訴訟使用之信封,上載名稱為臺東動物保護協會,地址為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1樓」,對照臺東動物保護協會於原處分卷內之回函,該協會自行註記之地址乃為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未加列「1樓」,可見不論是否註明「1樓」,均將寄送同一地址,不影響郵寄作業,準此,相對人將系爭裁處書送達至上開處所,經不獲會晤應受抗告人,由該處所人員轉交,符合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發生合法送達效果。此外,抗告人業已於98年10月1日依系爭裁處書繳納罰鍰4,500元,此有交款資料畫面在卷佐證,亦顯示抗告人實際上確有經由他人間接、實際收受文書,並逕行繳納罰鍰,足見相對人於98年9月28日將系爭裁處書送達抗告人,應無疑議。又抗告人設址在臺東縣,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7日,則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自98年9月29日起算,至同年11月4日(星期三)即已屆滿,而抗告人遲至101年8月7日始提起訴願,此有相對人於訴願書之收文條碼為憑。則抗告人本件訴願之提起,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而予裁定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不熟悉行政訴訟法,故於提起行政訴訟後始知悉提起撤銷訴訟須先行訴願前置程序故於101年8月6日提起訴願,並經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程序應無不合。因抗告人不諳法令,以為經裁罰處分後相關事件即已解決,相對人反以此為藉口,稱抗告人「在外實際從事醫療行為且收取費用」,並據以建議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致抗告人難以心服,乃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㈠原裁定廢棄。㈡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四、本院按:
㈠、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10、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見提起撤銷訴訟須經訴願前置程序,否則即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予裁定駁回之。次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前任職被告所屬臺東縣動物防疫所任職技士,經被告核認其有於非上班日及請假期間,以動物保護協會等名義,到蘭嶼、達仁、東河、關山、池上等鄉鎮執行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動物醫療,並收取費用之情事,違反獸醫師法第7條規定,乃依同法第32條之規定,於98年9月25日以府農畜字第0983033548號函及所附第0000000000B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4,500元罰鍰,上開處分於98年9月28日送達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由受雇人即心語動物醫院之負責人陳墨繁收受,並於同年10月1日繳納完畢,有送達證書附於訴願卷可稽(訴願卷第22頁、第19頁、第20頁),足見原告至遲於98年10月1日即收受上開罰鍰處分,計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98年10月2日起算,茲以原告設址在臺東縣,應扣除在途期間7日,至同年11月7日(星期六)即已屆滿,因末日適逢週休2日,依法遞延至同年11月9日(星期一)屆滿,詎原告遲至101年8月7日始提起訴願,有訴願書上加蓋收文條碼可憑(訴願卷第10頁),則原告提起訴願,顯逾法定不變期間,訴願決定予以訴願不受理,並無不合;原告復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因程序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實體上之主張,即無庸審究,併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