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32號原 告 莊黃歡笋被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陳益民 總經理上列當事人間農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關公法上農民健康保險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25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