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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簡字第 5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2號上 訴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代 表 人 林炳文院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7月2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0005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戴 見 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