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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他字第 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他字第8號原 告 沈水銀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與被告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勞訴字第10000084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100年10月27日以100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茲因原告勞工保險條例本案訴訟部分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9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起訴時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用共計新臺幣2,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裁判日期:201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