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即債權人)代 表 人 沙志一相 對 人 吳嘉祥(即債務人)相 對 人 王曉嵐(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墊付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所為之99年度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有關假扣押規定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假扣押,經本院民國99年4月19日以99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嗣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墊付款事件之本案請求,已受敗訴判決確定,業據債權人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527號及101年度判字第308號判決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執全字第1號卷宗(內有本院99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及98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網路版)核閱屬實,復經本院於101年5月24日向債權人承辦人黃繼興電話查詢結果,債權人提起本件聲請之本意,確係因本件假扣押之本案判決業已確定,為領回提存之擔保金,故向本院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情無訛,有本院紀錄科電話紀錄單附卷可稽。另據債權人所提出行政撤銷假扣押狀載明:「聲請人(按即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因本案訴訟業已終結,無繼續假扣押之必要,故撤回對相對人吳嘉祥、王曉嵐之假扣押...。
」等語,有該聲請狀附卷可稽。從而,債權人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