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6號原 告 歐俊龍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間入出境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6號原 告 歐俊龍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間入出境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