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光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一)確認兩造間0000000000(1)議價之法律關係成立,及自民國91年4月10日成立;(二)確認兩造間0000000000(1)議價之法律關係成立,及自92年1月25日成立;(三)確認兩造間0000000000(1)議價之法律關係成立,及自93年7月27日成立等語,惟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101年1月13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月1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並未依前揭裁定意旨繳費,反而於101年1月20日具狀主張本院無權受理有關兩造間0000000000(1)議價之私法上爭議,本院審判長所為前揭應徵收裁判費之裁定,顯觸犯刑法第128條越權受理訴訟、同法第129條第1項違法徵收規定,故請裁定移送本件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云云,然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及第83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且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故若廠商對行政機關之招標、決標之處分不服,自應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及撤銷訴訟,以為救濟。又以邀請廠商議價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政府採購,與廠商進行議價屬於決標前之程序,如廠商對議價過程有爭議,亦得提出異議及申訴,是以,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招標、審標、決標、議價等事件,自屬公法事件,渠等因該事件所生之爭議,當非普通法院之審判權限。今原告既於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兩造間「台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之土方及擋土支撐工程」關於水平支撐及中間柱變更設計項目(即案號0000000000(1))議價之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訴訟,自屬公法上之爭議,原告逕請求本院應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普通法院審理,實屬無據。而原告迄至101年2月8日止,均未曾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