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光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請求確認台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土方及檔土支撐變更設計案號0000000000(1)案決標法律關係不成立。惟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年3月1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2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迄未依前揭裁定意旨繳費,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01年4月5日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故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於101年3月23日(本院收文日期為同年月26日)向本院提出異議狀略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64號裁定受理原告另案之起訴,其訴之聲明為:「確認0000000000(1)案決標法律關係不成立。」並裁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確定,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竟再以101年度訴字第121號受理原告之訴(該訴之聲明為:「確認0000000000(1)案決標法律關係不成立」)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意圖損害國庫13,335元圖利他人,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1項規定,進而觸犯刑法第128條越權受理訴訟、同法第129條第1項違法徵收規定等語。然查,原告曾就上開0000000000(1)案之招標、議價、決標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案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駁回其訴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再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及第83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且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故若廠商對行政機關之招標、決標之處分不服,自應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及撤銷訴訟,以為救濟。又以邀請廠商議價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政府採購,與廠商進行議價屬於決標前之程序,如廠商對議價過程有爭議,亦得提出異議及申訴,是以,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招標、審標、決標、議價等事件,應為公法事件。本件原告既求為確認上開0000000000(1)案決標法律關係不成立,揆諸上開說明,自屬公法上爭議,本院予以受理、分案並裁定命其繳納裁判費,依法有據,附此說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