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盧淑美被 告 國立中山大學代 表 人 楊弘敦訴訟代理人 張士元
蔡璦琪上列當事人間退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55號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係被告中國文學系(下稱中文系)博士班學生,於91學年度第1學期入學,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至99學年度第1學期休學4學期。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25日申請博士學位考試,被告以原告之博士學位論文未經校外學者專家審查通過,依被告中文系博士班學則第10點規定,不得參加學位考試,於100年5月2日否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申訴,經被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申訴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嗣被告以原告就讀博士班修業期限至99學年度第2學期屆滿,仍未通過學位考試,應即令退學,惟原告因博士學位考試事件提起訴願,該校暫緩退學處分,並以100年10月4日中教字第1000003674號書函通知原告在案。惟前開訴願案隨後經教育部於100年11月30日以台訴字第0000000000A號訴願決定予以駁回,被告認即應對原告為退學處分,乃以100年12月26日中教字第1000005164號函予以退學。原告不服,提起申訴,經被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申訴駁回。原告仍不服,復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以原告就讀博士班修業期限至99學年度第2學期屆滿,仍未通過學位考試,而予以退學處分,惟原告前於100年4月25日申請應博士學位考試,經被告中文系予以否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業據原告於101年7月4日陳明在卷,而被告所為退學處分是否合法有據,牽涉其否准原告應博士學位考試之申請是否違誤,基此,本件訴訟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55號事件終結確定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