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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0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光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之,是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

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之聲明第1、2、

3、4、8、9、10、11項內容,一望即知前段係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行政處分做成書面為給付,後段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被告提供行政資訊。抑且,聲請人於民國101年8月3日陳報請求權狀第1條第1項明白主張:

「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行政處分做成書面為給付」等語,詎料原判決第四條(三)項末卻捏造為:「原告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提供資訊」,不實刊登於判決書上,遂製造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虛假理由,然由此可證,原判決就原告聲明前段關於「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行政處分做成書面為給付」部分,漏未判決,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於101年5月14日對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經數度變更後,嗣於101年7月6日以追加訴之聲明狀確認其聲明係請求:①被告應給付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確定判決所載0000000000(1)行政處分內容於00年0月00日生效及成立之書面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②被告應給付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確定判決所載0000000000(1)行政處分內容「91年4月10日會議紀錄」之書面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③被告應給付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確定判決所載0000000000(1)行政處分內容於92年1月25日業已實現(即執行完畢)之證明書面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④被告應給付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確定判決所載新、舊(原採購案)2份政府採購文件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⑤確認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確定判決所載0000000000(1)行政處分內容於00年0月00日生效或成立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⑥確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23號確定判決所載0000000000(1)行政處分內容「91年4月10日會議紀錄」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⑦確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23號確定判決所載0000000000(1)行政處分內容於92年1月25日業已實現(即執行完畢)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⑧被告應給付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號裁定訴之聲明第1條所載0000000000(1)政府採購行政處分之書面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⑨被告應給付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號裁定訴之聲明第3條所載0000000000(1)招標與決標行政處分之書面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⑩被告應給付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號裁定訴之聲明第4條所載91年4月10日0000000000(1)水平支撐工程行政處分之書面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⑪被告應給付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57號確定裁定所載「91年4月10日至92年1月25日0000000000(1)水平支撐工程」公法上法律關係(行政處分)之書面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上開11項聲明分別經本院於101年8月31日以裁定及判決審結,是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脫漏情形。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為補充判決,自有不合,無從准許。況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補充裁判之事由,亦係不服本院原判決或裁定之理由,自應循上訴或抗告主張之,而非聲請補充裁判為之,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裁判日期:201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