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號原 告 陳明信
楊政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謝宛均 律師洪綠鴻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代 表 人 曾姿雯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毓君
蔡翹鴻葉宇庭
參 加 人 盧基發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基發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39條第3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緣仁心城隍廟於民國100年6月19日召開信徒大會,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第四屆管理委員15名,復於同年月26日由新當選委員投票互選產生2名副主任委員,嗣因主任委員互選過程對其中1張選票是否屬有效票之認定有爭議,嗣經仁心城隍廟及參加人分別召開第四屆管理委員會,並向被告陳報當選名冊,經被告於100年12月21日以高市民政宗字第1000032140號函,認仁心城隍廟第四屆管理委員會委員連署代表人盧基發100年7月25日(100)仁心基字第5號函報選舉參加人為主任委員乙節,原則同意備查,其餘不予備查。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訴訟結果將對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