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1年6月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0004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