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0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2號原 告 呂曙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陳碧霞 主任訴訟代理人 黃慧文

吳淑如吳郁豐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謝福來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3日因拍賣取得高雄市○○區○○段○○段○○○○○號土地(重測前為大港浦段268-29地號,下稱系爭土地),拍定時登記面積為69平方公尺。嗣原告認系爭土地地籍圖與實地不符,遂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陳情,案經該局調查發現系爭土地於70年間實施地籍圖重測作業時,因辦理重測人員未按當時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曾有進與鄰地即同段1122地號(重測前為大港浦段268-7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林重利等2人到場指界後所製作地籍調查表認定之界址,逐宗施測,致重測後地籍圖與上開地籍調查表所載界址不符,亦與重測前之地籍圖不符,並已辦理重測公告確定。嗣高雄市政府為釐正系爭土地之地籍,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及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20點等規定,以101年3月14日高市府地發字第10170292100號函囑託被告辦理更正登記及訂正地籍圖冊,被告乃依囑託將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及林重利所有同段1122地號土地面積分別更正為64平方公尺及56平方公尺,並訂正地籍圖,且登記完畢,另以101年3月16日高市地新登字第10170235500號函通知原告更正登記結果及換發土地所有權狀等事宜。原告對上開更正登記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件事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對上開土地辦理重測所發生面積登記及地籍圖冊記載錯誤,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裁判日期:201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