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4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光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業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4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2日送達,但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起訴程式於法即有不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