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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更一字第 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 表 人 黃宋龍 關務長訴訟代理人 陳人豪被上訴人 理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文哉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退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應由周順然變更為黃宋龍。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代表人於上開判決送達後之103年1月16日,由原代表人周順然變更為黃宋龍,嗣並經新任代表人黃宋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財政部103年1月14日台財人字第10308601450號令及上訴人新任代表人黃宋龍103年1月17日聲明承受訴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張 季 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裁判日期:201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