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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號原 告 儷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國生(清算人)被 告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代 表 人 施栢齡 局長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間有關註銷欠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17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裁判案由:註銷欠稅
裁判日期:201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