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2號原 告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代 表 人 林文印原 告 劉烱錫
廖秋娥賴進龍林金蒂鄭萬全陳藍姆洛周蘭妹余忠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 告 臺東縣政府代 表 人 黃健庭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參 加 人 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春發訴訟代理人 劉昌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指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下午4時30分為判決宣示期日,茲變更為同日上午10時。
理 由
一、按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同年9月3日下午4時30分宣示判決,茲因本院須出席9月3日下午2時起至9月4日12時止,在法官學院舉行之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爰變更判決宣示期日為9月3日上午10時。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