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即 被 告代 表 人 黃宋龍訴訟代理人 王燕青被 上訴 人 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原 告代 表 人 江正義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有關關務事務事件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宣示判決後,業於103年7月25日送達於被告收受無誤,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迄至103年8月14日即已屆滿(本件上訴人機關所在地設在高雄市鼓山區,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惟上訴人遲至103年8月15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